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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2011-05-06 15:54]  浏览次数: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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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遇本科或本人不能独立解决的疑难病例,须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
二、科内会诊:经治住院医师对于诊断未明确和救治有困难的病例可随时请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会诊;疑难病例及时举行科内集体会诊(讨论),疑难病例讨论由住院总或科主任召集医护人员参加。
三、科际会诊:由当班医师申请、主治医师同意并签署会诊申请单。申请单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时间具体到分。对于一般病例,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单12小时内派住院总医师、主治或副主任医师赴邀;急诊会诊的,应邀科室须随请随到。对于需专科特殊会诊的轻病员,会诊医师可请病人到专科检查。各类会诊均要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及处理意见。
四、全院性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申请,会诊前须将病历摘要、会诊目的上交医务股,经医务股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应邀人员。会诊由医务股组织,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应邀人员按时到达会诊地点(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科内经治医生做好会诊记录。
五、请上级医院会诊:经科内、科际或全院性会诊仍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或其它特殊病例,由科主任申请,医务股批准,并与患者本人或亲属讲清楚会诊目的,确定请会诊医师和会诊时间,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经治医师报告病史,同时应做好记录,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上级医院会诊或远程会诊。
六、院外会诊:基层医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需经医务股同意并按相关文件收取会诊费,应邀科室应由科主任或主任(主治)医师前往。未经同意者,按私收费处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七、违反以上规定,引起不良后果者,按《医疗事件及工作失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寿县县医院医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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